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經營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調節土地收益,促進交通綜合治理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位)(以下簡稱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的征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停車場(位)的權利人應當繳納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沒有權利人的由使用人繳納。停車場(位)委托他人經營、管理的,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由經營、管理單位代繳,從停車場(位)的收費中扣除。
第四條 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是國家土地收益的組成部分,納入土地開發基金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進入市財政國土基金專戶,專項用于我市發展公共交通。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征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各轄區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征收標準和范圍征收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按車位征收。
停車場(位)的車位數由市交警部門頒發的停車場(位)經營許可證載明。
第八條 本辦法征收的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征收類別和標準按附件規定執行。征收標準的區域劃分和類別按市物價局關于深圳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附件一“停車場區域劃分”確定。
第九條 住宅類停車場(位)、“停車場區域劃分”劃定的二類和三類區域、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區域的停車場(位)暫免征收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但其中:
?。ㄒ唬┒?、三類區域中的機場配套類停車場按本辦法核定標準征收;
?。ǘ┮活悈^域住宅類及二、三類區域的獨立停車場(庫)、多層機械式停車場(庫),仍按工業用途用地標準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按年度繳納。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使用的月份繳納。
第十一條 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的繳納實行申報制度。繳納人應在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向派出機構申報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繳納登記。
派出機構收到有關登記申請后,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核定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并發給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繳費登記證。
每次繳清土地使用費后,派出機構應當向繳納人出具收款證明并在繳費登記證上予以記載。
第十二條 繳納人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繳清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逾期未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繳納數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工商、稅務和交通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征收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在辦理工商、稅務年審、停車場經營許可業務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繳納證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為本辦法的附件,具體征收標準由市政府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停車場(位)土地使用費征收標準
?
單位:元/位·年? | ||||
類型? | 未繳納 地價的? | 繳納地價的? | ||
非商品性? | 商品性? | |||
市場調節價類? | 商業配套類? | 2500? | 1500? | 1200? |
商業性室內專業類? | ||||
政府指導價類? | 機關單位及公益配套類? | 500? | ||
工業區、物流區配套類? | 1300? | 700? | 400? | |
政府定價類? | 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游景點等配套類? | 500? | ||
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類? | 0? | |||
備注:1.羅湖、上步片區上浮20%。 2.獨立地下停車庫下浮30%,獨立地上多層停車庫下浮20%。 3.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包括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車場。 4.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等場所配套停車場:包括由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配套停車場、醫院、學校、政府投資(含合資建設)的游覽參觀點、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館、體育場館、音樂廳、影劇院、新聞單位等場所配套停車場。? |
?